近日,上海浦東新區法院審結了一起案件:一位家長將夫妻感情不和、子女探望糾紛等矛盾曝光於孩子的班級羣、家長羣和小區業主羣等社交媒體,措辭情緒極端、貶損性強,給孩子造成巨大心理壓力,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暴力。法院依法對孩子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
這一裁判不僅體現了我國反家暴司法實踐的進步,也爲網絡時代的親子關係敲響了警鐘。
傳統觀念常將家庭暴力侷限於毆打、殘害或人身自由限制,最高法發佈的《防範和懲治家庭內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典型案例》也經常列舉以打“罵、捆綁、吊起、罰站、凍餓等方式實施虐待的行爲”。但實際上,我國反家暴的立法與實踐早已明確,精神侵害同樣屬於家庭暴力。此外,《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也將“對個人集中發佈的,含有侮辱謾罵、造謠誹謗、煽動仇恨、威逼脅迫、侵犯隱私,以及影響身心健康的指責嘲諷、貶低歧視等內容的違法和不良信息”定義爲網絡暴力行爲。
在上述案件中,涉事家長將家庭內部隱私、糾紛公開於孩子的班級羣、住所的業主羣等公共空間,措辭極端,貶損了妻兒的人格尊嚴。這種行爲是利用網絡輿論對家庭成員進行精神施壓與名譽貶損,它極易轉化爲針對受害人的大面積網絡暴力,對其心理健康與人格尊嚴造成嚴重影響,尤其受害人還是個未成年人。這屬於以網絡暴力形式實施的家庭暴力。
上海浦東新區法院將該家長在社交平臺公開家庭矛盾、貶損家庭成員人格尊嚴的行爲認定爲精神侵害,爲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禁止涉事家長再實施類似行爲騷擾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激活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在防範和治理網絡暴力方面的功能。此認定使得類似案件中的被害人或其監護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等,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施暴者繼續在社交媒體上發佈、傳播相關侵害隱私與人格尊嚴的信息。
除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激活之外,本案更值得我們關注的是,如何在反家暴視野下保護未成年人的成長環境。
家庭暴力的本質,在於當事人之間存在不平等的權力關係。當涉事家長將家庭內部爭執推向社交媒體,表面上是爲了爭奪孩子的探望權,借輿論尋求公道,其實是用社會評價對孩子及其母親進行懲罰與強迫服從。對於孩子而言,班級羣是其核心社交圈;對於配偶而言,業主羣是其日常生活場域。將私密糾紛公之於衆,使用情緒化的攻擊語言,極大地破壞了受害者的社交安全感與尊嚴,是一種極其典型的權力展示。
法並非不入家門,尤其面對家庭中存在對弱勢羣體的明顯傷害時,法律必須出手。
相較於配偶之間的暴力更容易引發社會關注,家長針對未成年人的暴力行爲,尤其是隱形的精神侵害和網絡暴力,常常處於認知盲區。實踐中有的父母將對未成年子女的粗暴管教和羞辱拍成視頻上傳至社交媒體,他們不是在尋求幫助,而是在展示權力。
在家庭中,父母本來就處於強勢地位。當父母把衝突搬到網絡空間時,他們又調動了社會評價和道德資源。孩子面對的不再只是父母的批評,而是陌生人的圍觀、評論、嘲諷和道德判斷,這是一種更強烈的羞辱。歷史學家烏特·弗雷弗特在《羞辱政治》一書中指出,羞辱從來不僅是一種情感,而且是一種權力實踐,它通過讓個體暴露在公衆目光之下,使其感受到自己的低位和無力。
家庭是最小的政治空間,很多人都是在家庭裏第一次體驗權力、服從、尊嚴和自由。如果一個孩子從小學到的是“父母可以公開羞辱我”,這是一種非常危險的邏輯,一種倚強凌弱的邏輯。在健康的家庭中,愛和管教都不可或缺,但即便是嚴厲的懲罰也不應該轉化爲羞辱。家庭不是法外之地,以傷害他人人格尊嚴爲代價的維權超越了合法邊界。這正是本案值得反思之處。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