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何庭波定律”的嚴格證明問題

純科學2026年7月3日

一、用中國人名字命名創新成就的意義


我在華爲的北郵校友何庭波提出“何庭波定律”(原來稱“韜定律”)後,引發了全球媒體熱議,也難免有爭議,樹大肯定會招風的。何庭波是北郵91屆半導體器件與物理專業的研究生,我是90屆的研究生,在北郵時還算是有交集的。所以真心爲北郵的這位校友自豪。我這裏鄭重且強烈地建議將這個定律命名爲“何庭波定律”。之所以提出這個建議,原因在於一個在目前極爲重要的因素。

有很多人認爲現代科學成就中大部分是以西方人的名字命名,以中國人名字命名的極少。這個原因當然不否認是與近代科學革命出現在歐洲有很大關係。但也有另一個方面的重要因素:中國人非常不習慣以中國原創者名字來命名相應的創新科技成就。例如,中國早就發現了直角三角形三條邊的關係,但我們把這叫作“勾股定律”,其時間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1000年的西周時期,相比畢達哥拉斯早了幾百年。但西方普遍叫“畢達哥拉斯定律”,人家把個人的名字加上去,這就成別人的成就了。去看看中國歷史上有多少科技成就,有幾個是以創造者的名字命名的?但這能證明中國古代科技成就少嗎?

再舉一例,世界公認活字印刷最早是中國人發明的,比古登堡早400年。但世界上卻公認現代活字印刷起源於“ 古登堡印刷機 ”。中國的活字印刷機叫什麼?有名字嗎?別說是國外,就算在中國現在還有幾個能說出是哪個中國古人發明活字印刷術的?還有中國人什麼事兒嗎?從科技史角度可以說活字印刷術是中國人發明的,但從科學角度也可以認爲不是,你連名字都沒有怎麼認你?連突出到震破天的“四大發明”之一都是這種境況,其他的中國古代科技成就更不值一提了。

再舉一個更貼近的案例吧!以另一個華爲與我同名的汪濤(網上經常被人搞混)提出的“新梅特卡夫定律”爲例。這是2020年9月24日,在華爲全聯接大會2020上的主旨演講中,時任華爲常務董事、產品投資評審委員會主任的汪濤提出的。原來的梅特卡夫定律是說,網絡的價值與聯接到網絡的終端數量平方成正比。即:

(1)

V,網絡價值;K,固定係數;N,網絡節點/用戶數量

華爲的汪濤提出的現在的寬帶網絡的價值規律是:

(2)

上述各變量含義是:

N,網絡節點 / 終端數量(保留傳統規模因子,平方關係不變)。

Bw,有效帶寬,帶寬越大,單條連接承載的數據、算力交互越多。

Q,連接質量係數(綜合時延、丟包率、網絡切片隔離度、可靠性、確定性)。

K,行業價值常數;∑代表多場景、多業務疊加求和。

按照國際慣例,這個新的定律應該被稱爲“梅特卡夫-汪濤定律”或簡稱“梅-汪定律”,梅特卡夫定律是“窄帶網絡價值定律”,這個“梅-汪定律”是寬帶條件下的網絡價值規律。兩者的確有很大的繼承性,又的確有巨大的創新內容。明明是你華爲的汪濤做的工作,雖然不否認是以梅特卡夫的理論總結爲基礎的擴展,但已經算是一個有相當大差異的新理論規律了,爲什麼一定要把功勞全部歸到西方人梅特卡夫頭上?

最重要的問題是:我們不能、也沒有資格去破壞國際學術界早已經形成,並且被證明行之有效的最基本學術規矩和慣例,這對從跟隨轉向引領的中國特別重要。不習慣用中國人的名字去命名自己所作出的開拓性成就,這是中國人的一大根深蒂固的惡習,必須在今天中國的學術界堅決徹底的根除。

最近我的朋友袁嵐峯做的一期錨點節目,介紹了“廣義章-朱準則”(GZZ準則)。參見“ 錨點:基建強國是怎樣煉成的?|袁嵐峯 ”。這個是以中國學者章連洋、朱合華的名字命名的。2007年,章連洋與朱合華一起在美國的ASCE(美國土木工程師學會)期刊發的論文中提出的。因爲發在美國的期刊上,國際岩石力學學會ISRM就按照國際慣例命名這個叫“廣義章-朱準則”。之前計算巖體強度的準則有Hoek-Brown霍克-布朗準則、Mohr-Coulomb摩爾-庫倫(M-C)線性準則等。那以後如果人家美國人不給我們命名呢?中國人無論幹出什麼成果都沒有以中國人的名字命名的份了嗎?

以創造者的個人名字來命名其理論成果,具有更多非常重要的價值:

  • 有利於創造者本人更認真地對待和更系統全面地將相應的規律進行總結。

  • 有利於新科技成就的傳播。現在就沒幾個人知道新梅特卡夫定律,區別性不足。但如果叫“梅-汪定律”,就很容易傳開了。現在中國創新性的科技成就已經很多了,但大家還是感覺中國創新極少,爲什麼?別說是普通人,就是專業人士,有幾個人能完全搞得清你做出來的一個成果到底算不算創新?感覺中國現在創新少,就是因爲搞出的創新成果沒有名字啊!全都埋在地裏了。如果所有創新的成果全都用創新者的名字命名了,一數就知道有多少創新了。你光說論文有多少有什麼意義?人家說你那論文數量就算很多,甚至高被引論文很多,也算不上創新,那你怎麼解釋得清?

  • 有利於鼓勵更多人做原創性的工作。

  • 有利於對科研活動的更準確測量。現在對科研活動的測量指標往往以發表的論文數量及引用數量爲參數。這種參數有很嚴重的問題,尤其是測量中國人的科研工作時問題更大。因爲中國人是一個人情社會,人數又多,很容易搞成相互引用,那引用量很容易就上去了,所以會與真實的科研水平產生巨大的偏差。曾有一個案例,中國一個n本學校,居然某領域的論文引用數跑到世界前列去了,然後他們學校自己都不敢宣傳這個事情。事實證明,任何以論文測量爲基礎的科技評價體系對精確測量中國科技界的成就幾乎已經沒有太大意義了。但是,用中國人名字命名的科技成果數量來作爲測量參數,其準確性就高得多。這可以迫使科研工作者必須作出真正原創性的成就,而不是以表面高質量的論文去灌水。你有什麼資格繼續保持 211、985的名號,能不能得諾貝爾獎真無所謂,去數一數以你們學校師生的名字命名的科技成果是多少就足夠了,其他一切指標即使不能說都是假的,至少也十有八九是虛的 。一切不能以作者的名字命名的科技成就,相應的論文都可以不用看,大多屬於浪費時間。如何評院士?要麼是有實際應用於重大國計民生的科技成就,要麼能有以你的名字命名的科技成果,否則有什麼資格當院士?

  • 能夠以自己的名字命名一項科技成就,就是最大限度地把這個成果擺出來讓人質疑和挑戰。如果你不認同,可以提出挑戰和質疑。論文則都是小圈子的人自彈自唱,還要自我標榜爲“同行評審”。

  • 創新是高度具有個人化的活動。如果不以創新者的名字來命名相應的成就,很容易造成這些成就被其他位高權重者竊取,創新者被埋沒。竊取論文很容易,但要竊取一個科技成果的命名則風險極高。

  • 最重要的一點,中國已經進入又屬於自己的時代,但歷史不會永遠垂青於中國人。我們必須在未來屬於中國的時代竭盡全力將一切人類科技成就的未來創新發展盡最大可能地以中國人的名字來命名。否則再過一百年之後,大部分創新可能又被另外興起的國家,用別人的名字命名給埋沒了。中國已經喫了一次歷史的彌天大虧,總不能再喫一次吧?

    以創造者的名字命名當然需要有一定的規則和標準,不是說隨便提一個說法就用自己的名字來命名了。這個規則標準至少應當包括:

(1) 的確有創新性。這是最基本、最主要的要求。

(2) 最大限度地以客觀的科學規律和標準:數學邏輯,測量標準,實踐標準等來評價相應的創新,而不是依賴人的同行評審。事實證明,過度人情社會的中國人同行評審是不太靠得住的,國外也存在類似問題,只是程度大小差異。計量標準的發展也經歷了類似的過程,最先是以某個實物爲計量標準。但任何實物都可能發生變化或在社會變遷(如戰爭等)中有遭受破壞的風險。所以,計量基準現在已經全都是以純客觀的自然常數或化學元素爲基礎來設立。最後一個完成自然常數化的是質量單位千克。2018年11月16日第26屆國際計量大會(CGPM)在法國凡爾賽召開,全票通過修訂國際單位制(SI)1號決議,正式廢除沿用130年的“國際千克原器(大K)實物基準”,確定以普朗克常數來定義千克,同步更新安培、開爾文、摩爾的量子化定義。這個新的定義在2019年5月20日(世界計量日)正式生效並在全球啓用。普朗克常數爲

由此定義千克爲: 其中米已經由自然常數光速與時間秒來定義。而秒是以 來定義。更準確地說是“銫-133原子無擾動基態兩個超精細能級之間躍遷輻射電磁波,完成9192631770個振盪週期所持續的時間。”這樣,現在所有計量基準全都是以自然常數和自然界的銫原子頻率爲標準了。

(3) 對創新科技規律的證明必須要以原有的人類科技成就爲基礎。所謂的證明其實是一種還原,將新的規律與原來人類已經認識到的規律之間建立起嚴格的邏輯聯繫。如果原來的科技成就有內在的問題,你也要指出其問題在哪裏,並且指出其問題或錯誤,也要以原有的科技成就能夠完備地理解。如果完全是封閉的單體知識,純屬自我定義,原有的任何科技成就都不能理解的,不能以提出者的個人名字來命名。

(4) 任何真正創新的規律或成就必須以創新者的名字來命名,否則是不合規矩、不合慣例、應當受到批評甚至譴責的行爲。我們應當嚴格要求將中國人的創新成就以相應創新者的名字來命名,這就像專利一樣,不要去爭辯說某個新技術是自己提出的,但被別人搶注了。你沒搶先註冊專利,把相應的發明在法律上歸到自己名下,就很可能面臨被他人搶注的風險。不要去爭辯說有多少歷史上的科技成就事實上是中國人最早做出來的,但被西方人竊取了。如果被他人竊取了,那只是因爲中國人沒有用自己的命字去儘早命名相應的成果。你沒有去註冊專利,然後被別人註冊了,不要去有任何抱怨,只是你自己無能、不懂規矩而已。你再去說“西方僞史”,說西方人竊取了中國人的科技成就有任何意義嗎?道理簡單至極,喫虧的根源就是中國人從來不用自己原創者的名字命名自己的科技成就,事情就是這麼簡單。如果一開始就命名了,傳得到處都是,別人就算學去了,還能說成是他們的嗎?他從學的一開始就會使用這個名字。你沒命名被別人搶注命名了,那就是別人的。人家在你的基礎上也做了一定的創新啊,你能說什麼?人家古登堡活字印刷機核心原理上就是照抄中國的,但人家把 膠泥燒製活字或 木活字(比古登堡印刷機早 142年) 改成 鉛錫銻合金 的了,這是世界上第一次啊(甚至 朝鮮高麗現存最早的銅金屬活字印刷也早於古登堡70年,朝鮮一樣不懂命名,所以世界上也沒幾個人知道這段科技史)。一方面大家都承認活字印刷最早起源於中國,但另一方面人家說現代活字印刷術起源就是“古登堡印刷機”,你還能說什麼?你中國人還抱怨個鬼啊!?中國的 膠泥活字印刷叫什麼?中國的木活字印刷叫什麼?朝鮮的銅活字印刷叫什麼?有人知道嗎?如果沒有名字、並且是以創新者命名的名字,法理權屬上就等同於什麼都沒有。

(5) 命名可以由其他學者、學術機構等建議、也可以自己毛遂自薦提出將某一個創新進行命名。在高校及科研機構的科技評價上,發現並命名了其他原創者成就的學者,每命名3個應視同自己創造了1個。自己沒機會創造出來,至少你得能發現並命名別人的創造吧!一切高校及科研機構,應當逐步將獲得命名的科技成就數量作爲評價的最核心指標,最大限度壓低論文測量指標占比。


二、何庭波定律能否稱爲定律?


有人認爲何庭波定律算不上新定律,因爲沒有提供定律的證明,另外認爲國際半導體產業界早就知道相應的規律,只是過去沒有人明確把它當作一個規律來提而已。

對此也有人認爲摩爾定律也沒有提供嚴格證明,如果這麼說它也不能算定律,爲什麼摩爾定律人們認了,華爲提的何庭波定律就不能認?

拋開情緒化的一些話,他們說的都有一些道理,但這個矛盾解決起來其實也很簡單,華爲等企業裏的人要做的事情只是把產品技術做好,總結出技術發展的規律。而理論上去證明定律不是他們的本職工作,證明的工作讓學術界或者有興趣研究這個問題的人來做不就得了嘛!僅僅爭論它算不算定律意義是不大的。西方人如果提出了一個規律,即使沒有被證明,甚至連它對不對都還不知道,也可以用他的名字命名爲“某某猜想”,中國人爲什麼就是不行?在華爲這麼做之前,即使有人提到過,那也只能算猜想。證明有實踐證明和理論證明兩個方面。華爲沒有在理論上證明何庭波定律,但他們在芯片設計實踐上證明了,並且給出了縮放因素的實際測量數據,能做好這些工作就已經相當了不起了。

我前面一篇已經發了香港大學副校長汪揚教授從數學和物理原理角度討論何庭波定律和邏輯摺疊的必要性文章“ 超越炒作:科普華爲何庭波定律背後的數學與物理原理 ”。

另外也推薦一下程明博士寫的兩篇關於何庭波定律的文章:

華爲何庭波定律:與西方五大芯片技術路線的系統級對標分析

華爲何庭波定律的一種數學表達——基於時空對偶關係的EDA框架

尤其這後一篇文章,是論文形式的深入研究,它“提出結構對齊度A(N )作爲序參量,首次將‘時間行爲與空間結構的一致性’形式化爲方向餘弦的期望值,使‘以時間換空間’的定性直覺獲得了定量化表達。該指標可直接從優化軌跡中計算,爲評估優化器的有效性提供了統一的數學標準。 ”也就是說,這篇論文建立了一個數學模型,可以用來定量化地計算用時間換空間到底可以帶來計算性能提升上的多少好處。

我在純科學公衆號發表汪揚教授文章時在編者按裏提到:“本文並不是對華爲何庭波定律進行直接的證明,而是對其技術演進方向的最底層數學及物理學原理進行系統的討論,並指出用邏輯摺疊方式縮短數據傳遞時間是必然的方向”。事實上,嚴格說的話程明博士的兩篇文章也不是對何庭波定律的直接證明,或者說主要是對何庭波定律的理論或技術可行性方面的證明。

闡述何庭波定律的論文於2026年5月25日正式發表在中科院科技論文預發佈平臺(ChinaXiv)上。論文標題:A Time Scaling Theory for Multi-Layer Electronic Systems(多層電子系統的時間縮放理論)

預印本論文鏈接:

https://chinaxiv.org/abs/202605.00224


該論文於2026年5月25日同步在ISCAS 2026(國際電路與系統研討會)上發表主旨演講時發佈,系統闡述了"何庭波定律"的理論框架,並提出以"時間縮微"替代"幾何縮微"作爲半導體產業演進的新指導原則。論文還展示了華爲基於這一定律在過去六年設計並量產381款芯片的實踐經驗,以及麒麟、昇騰芯片未來十年的路線圖。

何庭波定律的嚴格準確含義是4點:

(一)通過空間上繼續縮減芯片製程的摩爾定律已經遇到極限,很難再繼續提升,或者繼續提升在經濟上不一定划算。這是以何庭波定律來指導新的芯片設計的 必要性

(二)在芯片製程不變的前提下,通過縮減數據傳輸的延遲同樣可以達到提升計算性能的效果。這是 理論或技術可行性

(三)在針對性地轉向縮短數據傳輸延時的方向後,延時縮短的幅度,或稱縮放因子α,生產經驗數據表明,對於功耗受限的移動設備,α值約爲每年1.3倍;對於安全關鍵型自主系統,約爲每年1.5倍。另外,對於AI工作負載,可達每年10倍,其中吞吐量可直接轉化爲經濟價值。這個是 規律性 。這個往往是最被人關注到的方面。

(四)任何這類定律無論是否明確闡述,都有一個必然的約束,就是定律失效的理論極限。這個是 有限性 。有限性是這個規律失效的理論極限點。何庭波定律與摩爾定律一樣,也不是可以無限發展的,會有一個理論上的極限。這個極限的最終約束因素同樣受量子隧穿效應的終極約束。另外可能還有邏輯摺疊在垂直方向佈線最大密度的極限約束。而在工程實踐中,事實上可能早在遇到上述極限約束因素之前,就已經遇到散熱能力的極限約束了。很多學者對汪揚教授文章中印象最深刻的一點,正是對散熱問題的論述。

邏輯摺疊需要3D集成技術,也就是多層電路,事實上在閃存芯片裏早就採用了,並且商用化的都已經做到200多層。三星現在商用的是286層(V9),成熟普及商用的236 層 V8,430層預計今年10月量產。長江存儲已經批量供貨的是232層,300 + 層 X5 系列已完成驗證,預計 2026 下半年 / 2027 年投產,暫無商用流通產品。下半年會有一個等效294層的上市。

閃存之所以相對容易做出3D,原因是它工作時一般只有很小一塊被訪問的電路在工作,因此其發熱量非常有限。你可以把它想象成200多層的倉庫,每層倉庫有很多貨架,上面存放的就是數據。每次訪問倉庫時只有一個貨車進去,只找到某一層的某一個貨架存取貨物。在做這個工作時,其他層的所有貨架全是處於靜默的不工作狀態。因此,這個倉庫的工作量就很小,單位時間裏工作(存取數據)消耗的能量也極小。

但邏輯電路則不同,很可能衆多電路同時併發工作。就像雖然只有兩層樓房,但每層裏面全是工作的機器人,每一臺機器人可能都在加工零件,這個工作的併發量會非常大,單位時間裏產生的發熱量也就會非常大。

有些技術極限可能採取一定的方法是可以擴展或者繞開的,也就是在數量上可以提升極限。

上述(一)是歷史發展的問題,(二)是從時間角度解決問題的數學與物理學的基礎,(三)是最能體現出作爲與摩爾定律相對應的“定律”的規律性。


何庭波論文中與(三)相關內容的截圖

也就是說,汪揚教授與程明博士的論文都是更系統深入地討論與(二)相關的問題,是對可行性的討論,沒有涉及(三)(規律性)的內容。本文後面主要是證明(三),爲什麼在實際工程實現中會有如此神奇的年年都一樣的縮放因子這種高度的規律性呢?


三、對何庭波定律規律性的證明——將其作爲汪濤產業定律的邏輯推導


事實上,不僅僅是芯片領域會有這樣的規律,在很多產業都存在類似的規律性。摩爾定律和何庭波定律可以說都是汪濤產業定律在各個不同產業領域的具體實現。光伏太陽能電池、風能、鋰電池等等領域也都非常好地體現了這個規律,因此,它們全都可以看作是汪濤產業定律在各個不同領域非常簡單的直接邏輯推論。

摩爾定律、何庭波定律、光伏產業定律、風電產業定律、鋰電池產業定律等等都可以看作是類似開普勒三大定律,而汪濤產業定律可以看作是牛頓三大定律。請注意一下,光伏產業定律、風電產業定律、鋰電池產業定律這三個規律是別人早就提到的,我已經實在查不出是誰最早提出來的了。我也不好去搶注這個發明權,所以只好用客觀名字來命名,但把這些規律叫作定律確實是我最先提出的,並且在總結出汪濤產業定律時起到很大的驗證作用。

汪濤產業定律產次闡述參見“ 2026年純電動一統天下的汪濤產業定律 ”。這個定律是指:

滿足一定條件下,其成本會出現指數規律變化的產業現象,就稱其爲“汪濤產業定律”。滿足這個定律的前提條件至少應該有:
1.初期應用的技術狀態與理論極限之間有非常充足的空間,可以有非常長的發展餘地。有些技術可以說開局即巔峯,後續就沒有發展餘地了。例如,燃油車一開始將汽油裝進油箱時,其能量密度就是那麼多,和現在幾乎一樣。後續的發展最多隻是減少雜質和污染物,從能量密度角度說開局就是理論極限,沒有一步步提升的餘地。
2.影響產業核心技術發展的因素衆多。正因爲影響因素衆多,所以纔會在商用化的一開始很難達到或接近理論極限,必須一點一點地改進,從而呈現出非常長時間的指數發展規律。
3.不變成本的底部要足夠低。燃油發動機無論如何改進,一臺發動機加上齒輪箱成本就低不了。即使燃油效率不斷提升,相關技術不斷改進,一臺內燃機加上齒輪箱還是得相當可觀的成本。但光伏電池的不變成本底部主要就是由電池模塊組成,其作爲不變成本的輔材消耗量極少。主要的電池組件成本在相當長時間內近乎於無限可降低。其影響因素多,就對應着所有相關因素的改進都可以不斷有規律地降低其成本。
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相應產業就會形成極爲規律性的指數發展過程。


四、對汪濤產業定律中規律性的證明


爲什麼會存在“汪濤產業定律”,尤其是其中的規律性?其根本的動力是來自於科技研發和生產經濟學的原因。

如果僅僅以數學和物理學的理論可行性分析來看,任何技術在理論上都可以直接追求其最理想的、理論上最優的極限狀態。如果是這樣,那應該一上來就實現理論上最理想或接近最理想的產品。但是,因爲經濟學上的原因,如果滿足汪濤產業定律三個前提的技術,要實現最理想的極限狀態,其成本會趨向於無限大。因此,實際中只能以一個可以實用化的、遠低於理想技術狀態初始技術水平去實現產品。

問題是,接下來會如何發展?

如果要實現更高一些的技術水平,必然需要進行研發和生產設備的投資。實現的技術水平越高,需要的投資就越大。那麼,到底投資多大最合適?在新的產品成本構成中,必須將新增的研發與生產設備的投資折舊攤銷進去。

新技術水平的產品,會因技術水平的提升而降低單位性能的成本。如果要使新技術的產品更有市場競爭力,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研發與生產投資的成本在單位性能上的攤銷 ≤ 採用新技術降低的單位性能成本 (3)

後面的證明需要引用到的規律有:

研發與生產投資成本與技術跨度呈平方關係 。其原因在於,解決技術問題的數量與技術跨度呈線性關係增長,也就是技術跨度每增加一倍,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數量也會增加一個相應的比例。

更進一步,解決技術問題的成本,是與解決問題的數量呈平方關係。舉例來說,在計算數學中有一個非常基本的規律,就是計算量隨輸入規模呈平方增長關係。設輸入規模爲 n,總計算操作次數爲 (C(n)),存在常數 (k>0),使得:

(4)

正因如此,每一代新研發的產品中,新增的技術內容不能太多或技術跨度不能太大。一般有一個上限是35%。也就是每一代新產品技術研發的新內容不能超過35%,否則會出現成本爆炸,經濟上扛不住。但另一方面,又意味着的是你必須保持這樣一個技術進步的節奏,否則就會被市場淘汰。這也就是Intel的格魯夫爲什麼說要以偏執狂的態度嚴格遵照摩爾定律的節奏去提升芯片性能,完全別管市場上競爭對手是不是有更先進的芯片。

② 從採用新技術的好處一側來說,採用新技術降低的單位成本是與技術跨度成線性關係。同樣生產了一個芯片如果老的芯片計算能力是100,新的芯片是150,計算能力增加到1.5倍,假設生產一個芯片的直接成本是一樣的,那麼新的芯片單位計算成本就是原來的1.5分之1,呈線性減少。

以上兩個因素的作用,就會存在一個對技術跨度的約束。

假設技術跨度爲x。

(3)的左邊可寫成ax2,(3)式的右邊可寫成bx。a、b分別爲比例係數。(3)式可改寫爲

ax2 ≤ bx (5)

x ≤ b/a (6)

技術跨度越大,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就越強。因此,只要條件允許,一般來說當然企業會盡量追求技術跨度越大越好,但又不能超過(6)式決定的經濟上限。

因此,x = b/a這樣一個大致恆定的值,就成爲技術發展的一個具有規律性的節奏。

這就是爲什麼形成汪濤產業定律的普遍底層邏輯所在。因爲這個邏輯是一個經濟學的邏輯,而不是特定哪個技術領域的邏輯,因此它是普遍適用於一切滿足三個前提條件的技術領域的。

證明了汪濤產業定義,摩爾定律、何庭波定律、光伏產業定律、風電產業定律、鋰電池產業定律等就全都可以在他們各自的理論和技術可行性基礎上直接地邏輯推導出來。

當然,在實際發展過程中,以上規律可能會受到其他很多實際因素的干擾。例如,鋰礦價格的大幅度波動,甚至騙補導致新能源車發展短期受阻等,都可能干擾以汪濤產業定律爲基礎的鋰電池產業定律的實際發展節奏。更重要的干擾可能來自其他電池技術的突破,例如納電池等新電池技術的出現。

看明白以上規律,是否有泄露天機的感覺?這就是科學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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