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輿論進入德國法庭:德國華人迷姦案Zhiting S. 獲刑五年

正面連接2026年7月10日

7月8日開庭前,Zhiting S.低着頭,用黑色文件夾擋住臉


本案最特殊之處在於,中國媒體報道本身成爲了德國庭審中的辯護材料。6月18日的庭審上,辯方提交了一份8頁的中德文媒體材料夾,包括德國《明鏡週刊》、《南方都市報》、以及新浪網、微博等社交媒體上的多篇文章,裏面能看到Zhiting S.本人的照片、漢字姓名。合議庭成員圍着材料逐頁翻閱。


柏林法院審判長Thilo Bartl表示,必須明確指出,被告人(在判決前)已經在中國被媒體“預先定罪”,他回國後,可能遭受重大社會不利影響,甚至不排除再次受到追究。“故鄉對他而言已變得難以返回。”



7月8日,德國華人迷姦案“德國老司機駕校羣”被告之一的Zhiting S.案,在柏林地方法院宣判。法庭當庭宣判被告人因犯有協助嚴重強姦罪被判處 2 年監禁;因三起嚴重性脅迫罪被判處 3 年零 4 個月、1 年零 6 個月和 3 年零 2 個月監禁,數罪併罰,判處總計五年有期徒刑。


其辯護律師表示仍將提起上訴。


Zhiting S. 是目前已在德國受審的“老司機羣”相關成員中,最後一位完成一審審判的被告。此案的關鍵焦點在於,具有醫學背景的他是否曾在 Telegram 羣組中提供迷姦藥物建議,以及這些建議是否被用於羣組成員的後續犯罪。


Zhiting S.案自今年3月至今跨越近4個月,進行了11次庭審。4月中旬,羣組成員之一蔣中懿在慕尼黑被判刑,隨後,中文輿論開始關注到此案並引發大量討論。相關被告人士身份被曝光,姓名、身份證號、家庭地址、學校以及家庭信息等隱私被“開盒”,部分中文媒體也在報道中披露了相關被告的身份信息。


Zhiting S.的辯護律師將這些視爲對被告名譽及人格權的侵害,違反了無罪推定原則,認爲其已遭遇“社會性死亡”。律師整理了8頁中德文媒體報道材料,提請法庭量刑時予以考慮從輕處罰。


庭外的中文輿論進入了德國庭審,成爲控辯攻防的一部分。法院在判決中採納了這一從輕處罰因素:量刑時,合議庭認爲,對被告有利的一點是,中國已經出現大量能夠識別其身份、並帶有預先定罪傾向的新聞報道,本次刑事訴訟對他造成的個人後果尤其嚴重。


本文作者旁聽了Zhiting S.案的七場庭審。這份庭審紀實梳理了控辯雙方在法庭上就藥物建議、主觀知情、媒體報道和量刑問題展開的辯論。我們試圖呈現這起案件背後複雜的張力:公衆想知道跨國性犯罪網絡如何運作,潛在受害者需要被提醒和保護;但在德國刑事審判中,被告仍享有無罪推定和人格權,媒體報道必須面對邊界。


注:根據柏林地方法院新聞辦公室特別提出的隱私保護要求:“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泄露或公開個人隱私數據”,本文對在柏林受審的案件所涉人員Zhiting S.身份信息參照法律文本進行了匿名化處理。本文涉及性暴力與性犯罪的相關內容,可能引起讀者不適,敬請斟酌閱讀。





判決


Telegram 羣組“德國老司機駕校羣”,最早在2024年秋天進入德國和美國司法機關視野。公開司法材料顯示,相關案件至少牽涉八名男性,涉及在德國、中國、美國、荷蘭等地實施或協助實施的藥物迷姦、性侵、偷拍和影像傳播等行爲。


已宣判的案件中,張大鵬因四項謀殺未遂、七項特別嚴重強姦和十二項危險身體傷害等罪名獲刑14年,並被法院宣告適用預防性羈押;張已提出上訴。


蔣中懿因七項謀殺未遂、特別嚴重強姦、危險身體傷害等獲刑11年3個月。


Tong Z.因嚴重強姦、危險身體傷害,以及13起侵犯極私人生活領域和通過影像記錄侵犯人格權罪,獲刑5年9個月。


翁思哲在美國被起訴,尚未宣判;


許徐開元已死亡,相關調查終止;


另有一人在荷蘭,還有人身份尚未確認。


本文關注的被告 Zhiting S.,是這一網絡中被德國司法機關起訴的羣組成員。


7月8日,柏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Zhiting S.五年有期徒刑,認定其犯有協助嚴重強姦罪,以及三起嚴重性脅迫罪。辯方請求法庭判處兩年有期徒刑,並緩刑執行;柏林檢方則主張判處其五年有期徒刑。法庭最終作出了與檢方量刑建議一致的判決。


三起嚴重性脅迫罪,指的是法院認定,2020年和2021年間,Zhiting S.在三起案件中對其未婚妻實施了性侵害。這些犯罪發生在中國北京一間酒店客房內。當時,該女性處於被鎮靜(麻醉)狀態,無法表達自己意志,部分犯罪行爲還有其他男性參與。Zhiting S.的未婚妻已經通知法院,行使親屬拒絕作證權,不出庭提供證言。辯方律師稱,她無意追究Zhiting S.的刑事責任。


但未婚妻拒絕作證,只意味着法院不能強迫她出庭陳述,並不意味着案件無法定罪,或其他證據自動失去證明力。警方搜查時發現了多個視頻文件,這些視頻記錄了2020年和2021年發生的犯罪行爲。受害人在被告犯案過程中戴着頸託,辯方援引該事實時試圖說明此舉是被告人爲了保護受害者避免受傷,而法院則認爲這一事實反而說明整個行爲並非臨時起意,該犯罪經過了準備、策劃,被告還拍了視頻。


發生在北京的三起犯罪能夠在德國法院進行審判,依據的是《德國刑法典》第7條第2款第2項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某項行爲在國外同樣構成犯罪,犯罪嫌疑人在德國境內被起訴,且無法實施引渡,即使行爲人爲外國人,德國刑法亦同樣適用。


協助嚴重強姦罪,指向 Zhiting S. 在“德國老司機駕校羣”中的行爲。法院認定,他曾在羣組中多次提供醫學建議,協助他人強姦無法表達意志的女性。審判長表示, Zhiting S. 此前接受過醫學專業訓練,具備特殊專業知識,並能夠迅速查閱和掌握相關醫學資料。該聊天羣組共有八名成員,羣內交流內容圍繞如何對被鎮靜的女性實施強姦展開。


2024年1月7日,張大鵬在法蘭克福對一名女性實施了強姦。法院認定,案發前一天,Zhiting S.在已經知曉對方有實施強姦意圖的情況下,向其提供了關於如何使受害女性鎮靜的醫學建議,而張大鵬隨後遵照了這些建議。


審判長Thilo Bartl認爲,這些行爲屬於性質極其嚴重的犯罪。“這些犯罪行爲極端厭女,女性被當成了純粹的性對象,除此之外什麼都不是。”


審判長表示,從法院的角度來看,這必須被視爲一種新的羣體現象,“性犯罪不再是悄悄地、祕密地進行,而是在互聯網上加以炫耀並獲得追捧”。


宣判時,審判長引述了證明其罪行的關鍵證據。2024年1月6日,張大鵬強姦未遂,次日他繼續尋找新的受害者。他假裝替女友看房,約受害者見面,先用吸入性麻醉劑麻醉對方,爲維持她無力反抗的狀態,張大鵬向受害者聯合使用兩種處方藥。張大鵬之後在聊天羣裏說:“正如你推薦的那樣,(我)改變了‘基礎藥物’並使用了X。”


這裏的“你”,指的是 Zhiting S.;X 則是一種處方安眠藥。


辯護律師此前稱,Zhiting S.並不知情張大鵬即將犯罪。但法院認爲,Zhiting S. 明知張大鵬可能實施強姦,仍然提供了具體藥物建議,這已經足以認定他具有協助強姦的故意。


按照德國刑法,只要行爲人對主犯實施的犯罪提供了任何具有因果關係的促進作用,即足以構成幫助犯。法院認爲,Zhiting S. 的藥物建議正是這種幫助。


7月8日中午,柏林庭審現場


關於量刑,法院指出,存在不少有利於被告人的因素:例如,他此前無犯罪前科,對發生在北京的犯罪事實大部分予以認罪;對幫助張大鵬在法蘭克福實施嚴重強姦罪的部分事實也作出認罪;同意法庭沒收電子設備等。


但法院同時指出,被告人仍有許多犯罪細節尚未交代,例如在北京案件過程中還有哪些共謀者參與,他與張大鵬是如何合作等。


法庭也列舉了一些從重處罰的因素,加重情節之一是被告人極高的犯罪能量。他在北京犯下的罪行均經過周密策劃(例如,預訂了酒店房間,視頻中的男子部分蒙面)。此外,被告人利用其醫學專業知識實施犯罪也被視爲加重情節。主審法官還指出,這些罪行帶有極其強烈的厭女色彩。


極高的犯罪能量是德國刑法中常見的量刑評價用語,指的是犯罪意志強烈、主觀惡性較大、犯罪手段和實施方式顯示出較高程度的犯罪能量。





中國媒體報道成了德國庭審的辯護材料


Zhiting S.判決中最受關注的是量刑時對被告人有利的因素,來自辯方律師此前在庭審中提出的媒體報道問題。


6月2日的庭審,Zhiting S.的辯護律師稱,自“德國老司機駕校羣”案件被媒體接續報道後,引發公衆強烈關注。一些機構媒體和自媒體在報道及討論案件時,曝光了被告人的身份和隱私,包括其姓名、身份證號、家庭地址、畢業院校以及家庭信息等,這些報道在中文社交媒體上大規模傳播。


辯方認爲,這些報道和傳播已對被告人名譽及人格權造成損害,使其遭遇“社會性死亡”,法院在量刑時應予以從輕考慮。


Zhiting S.的辯護律師還提到中國存在“社會信用體系”,認爲如果刑罰過重,Zhiting S.即使未來返回中國,也難以正常工作和生活。


6月18日的庭審上,辯方提交了一份8頁的中德文媒體材料夾,裏面有德國《明鏡週刊》的報道,《南方都市報》、新浪網、微博等社交媒體上的多篇文章——其中幾條帖子的閱讀量高達數百萬次。合議庭成員圍着材料逐頁傳閱,裏面能看到Zhiting S.本人的照片、漢字姓名,也能看到Tong Z.、張大鵬等人的完整肖像和姓名並排出現。Zhiting S.聽翻譯轉述這些內容時,數次搖頭嘆氣,望向觀衆席的方向。


辯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中文報道將 Zhiting S. 稱爲“德國迷姦案主犯”;還有報道稱,辯方還將“中國存在社會信用體系”作爲辯解理由提出,但“該提議被當場駁回”。


但法官並未在庭審中當場駁回這一提議。6月18日庭審上,當法官聽到報道中稱該提議已被駁回時,表示:“我不知道此事。” 辯方提交的材料中還存在其他事實性錯誤,例如寫錯被告人出生省份。


辯方由此強調,部分中文媒體有意或無意地使用了錯誤的事實,塑造出“罪名已經確立”“審判庭已經駁回辯護”的印象,違反了無罪推定原則,不是客觀平衡的報道 ,且這些帖文擁有巨大的傳播範圍和影響力,披露了被告人的完整中文名字、出生地等信息。辯方指出,按照德國人格權保護標準,這類報道應該被要求停止傳播、刪除內容或主張侵權責任;任何被告人都不應默默承受這樣的傷害。


柏林地方法院新聞處就此事回覆:法院及其主審法官均未就新聞報道發佈任何指導方針或指令。


但新聞處同時表示:媒體代表在審理過程中須尊重無罪推定原則,保護所有相關人員的個人權利至關重要。


7月8日,媒體記者與旁聽公衆擠在柏林法庭門外等待開庭


7月8日的最後一次庭審,法庭最終採納辯方律師提出的從輕處罰因素。法院認爲,中國的新聞制度與德國明顯不同。審判長表示,必須明確指出,德國刑事司法強調無罪推定,被告人已經在中國被媒體“預先定罪”,他回國後,可能遭受重大社會不利影響,甚至不排除再次受到追究。“故鄉對他而言已變得難以返回。”


柏林地方法院新聞處告訴《正面連接》,合議庭在量刑時,將中國媒體及相關傳播對被告人的身份曝光和有罪推定式報道,視爲一項從輕處罰因素。法院認爲被告人因此遭受了嚴重的個人不利後果或名譽損害。在此案語境中,“媒體”一詞應作廣義理解,不僅包括傳統新聞媒體,也包括社交媒體平臺上的自媒體賬號及相關傳播內容。





公衆知情權與無罪推定


公衆爲何想知道被告人的具體身份?


湖北賦兮律師事務所周禹含律師 代理過多起性別暴力案件,她告訴《正面連接》,相比於一般的侵財類犯罪,公衆對於性犯罪的道德情緒和立場往往更爲鮮明,尤其是本案涉及如此大規模的跨國犯罪網絡、藥物控制、錄像傳播等等情節,大家對這類極爲嚴重的犯罪更憤怒。


她認爲,這種憤怒背後也有現實原因。在現實司法環境中,全球性犯罪的“犯罪黑數”都很大,許多犯罪已經發生,但未進入司法流程,得不到伸張正義的機會。


本案長期隱蔽運行,網絡證據又容易滅失,至今仍有部分涉案人員尚未被追訴。公衆希望知道相關人員身份,既來自恐懼和憤怒,也來自識別風險、提醒潛在受害者報案或作證的公共利益。


但公衆知情權並不意味着可以無限度公開個人信息。周禹含指出,無罪推定要求,在司法評價層面上,未經審判的被告人仍應被視爲無罪。判決作出之前,媒體報道和公共傳播與評價,應當處於一種有限度的把握之中。可以關切:控方當前提出了什麼主張,起訴了哪些事實,指控了哪些罪名?這些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有哪些證據可以支持?辯方提出了哪些辯點,又有哪些理由來支持?法院有何評判?


至於是否公開被告人的身份,則需要分情況討論。如果嫌疑人尚未到案,案件正處於緊急的、發生過程中,一定程度地公開身份是有必要的。否則公衆無法躲避危險,也無法發現線索幫助警方偵查、抓獲嫌疑人。如果被告人已被採取強制措施,案件不再具有上述緊迫性,那麼完全公開其身份可能沒有必要了。但周禹含也提到,同系列案件中,倫敦警察廳就曾公開呼籲,鼓勵鄒振豪的潛在受害者報案。對於類似的情形,爲查明案情、保護受害者、保護公共利益,可能也需要對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進行公開。


參與過慕尼黑和柏林兩地庭審的德國媒體《日報》(TAZ)記者Sophie Fichtner告訴《正面連接》,在德國媒體的報道實踐中,是否披露被告人身份,始終取決於具體個案。在Zhiting S.的案件中,編輯部決定不提及他的姓氏,但提及他的名字。被告人張大鵬的名字在法蘭克福的相關訴訟中已經爲公衆所知,因此對該聊天羣組中其餘被告人的姓名也以這種方式進行了發佈。


至於照片,被告人的照片是媒體在法庭審理現場拍攝的。在現場,被告人把衣服套在頭上,或者拿一個文件夾擋在臉前。在德國,肖像也作爲人格權的一部分受到嚴格保護。除非當事人本身已經是公衆人物,否則媒體通常不會公開其面部。


蔣中懿在法庭上遮住自己臉


TAZ編輯部提及了Zhiting S.的出生地、國籍以及他所工作過的大學——這些信息有助於勾勒案件背景。尤其是Zhiting S.醫學工作者身份,在一起涉及藥物鎮靜狀態下強姦指控的案件中,具有重要的解釋意義。


在 Sophie Fichtner 看來,本案最特殊之處在於,中國媒體報道本身成爲了德國庭審中的辯護材料。雖然這是辯護策略的一部分,但它也顯示出公衆輿論如何可能影響訴訟程序。在本案中,輿論主要發生在中國,而審判發生在德國;德國法庭又處於一個高度重視人格權和無罪推定的法律環境中。判決前, Sophie Fichtner 說:如果媒體報道最終反而導致 Zhiting S. 獲得更輕處罰,“那將是非常糟糕的事情”。


本案中,柏林地方法院把中國媒體帶有有罪預斷性質的報道作爲從輕處罰因素考慮,並不是一個偶然的裁量,而是與德國長期形成的人格權保護傳統相一致。


德國歷史上曾經也出現過關於公衆知情權與罪犯人格權之間產生巨大爭議的案子,也是德國媒體法和人格權保護領域最重要的基礎判例之一。


1969年,德國薩爾州小鎮Lebach發生一起震驚全國的軍營襲擊案。犯罪人襲擊德國聯邦國防軍彈藥庫,4名士兵遇害、1人重傷。其中兩名主犯被判終身監禁,另一名參與者因幫助犯罪被判6年有期徒刑。


在其中一名幫助犯即將刑滿釋放、準備重新融入社會之際,德國電視臺計劃播出一部根據該案改編的紀實電視劇《Lebach士兵謀殺案》。節目不僅重現案件經過,還將公開展示該罪犯的姓名和照片。該罪犯認爲,這將嚴重妨礙其重新融入社會,於是向法院申請禁止播出。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支持了該罪犯的請求,禁止電視臺以能夠識別其身份的方式播出節目。


憲法法院在判詞中表示,公衆對重大犯罪享有知情權,媒體原則上可以報道犯罪事實,甚至在特定情況下公開犯罪人的身份,但新聞自由並不具有絕對優先地位,而必須與犯罪人的人格權進行個案權衡,個人隱私和比例原則都必須得到尊重;因此,並非總是允許指名道姓、描繪犯罪者或以其他方式識別犯罪者。


犯罪人的人格權保護直接源於《德國基本法》第一條確立的“人的尊嚴不可侵犯”以及第二條規定的人格自由發展權,因此,即使是犯下嚴重罪行的人,也仍然享有憲法所保障的人格尊嚴和人格權。當刑事程序已經結束、公衆的知情需求已經得到滿足後,媒體不得無限期地公開犯罪人的身份或私人生活,更不能使報道本身演變爲一種超出司法刑罰之外的“新的社會制裁”。


法院同時強調,幫助刑滿釋放人員重新融入社會不僅是對其基本權利的保障,也符合整個社會預防再次犯罪的公共利益。因此,在人格權與新聞自由發生衝突時,應根據個案情況進行利益衡量,不能簡單認爲公衆知情權天然優先。


儘管Lebach案與本案所要處理的法律問題不同,但這兩個案子法庭作出的審判背後共同的價值取向是一樣的:國家承認公衆的知情權,也堅持公民的人格權以及重新融入社會的利益應當受到保護,媒體報道造成的社會性懲罰不能脫離司法程序而無限擴張。


德國因吸取二戰歷史教訓,把保護人的尊嚴作爲德國現行憲法中最重要的原則,並要求一切國家機關承擔保護義務。





庭審紀實:醫學知識進入犯罪現場


法庭最終認定Zhiting S.犯有協助嚴重強姦罪,這項罪名與“老司機”羣的其他成員產生了關聯。證明Zhiting S.爲羣組成員提供藥物指導,並與其犯罪行爲產生因果關係,成爲庭審中最重要的證明點。


爲了完成證據鏈條從邏輯和事實上的閉合,法庭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法庭重點審查被告人的物理設備、數字軌跡以及相關藥理學的專家鑑定意見;第二階段,控辯雙方對於辯方提交的從輕處理的申請進行交鋒;第三階段,法庭則聚焦於引入張大鵬案的判決書,通過傳召證人法官,論證Zhiting S.爲張大鵬用藥迷姦提供藥物和技術指導。


Zhiting S.畢業於國內和柏林的頂尖醫學院,有着醫學博士的專業背景。柏林地方法院在起訴書中指控他於2024年居住柏林期間,在Telegram羣中向其他成員提供迷姦藥物指導。


在證據調查階段,檢方首先從被告人被扣押的數字設備和相關物證入手。庭審隨後圍繞賬號痕跡、羣組聊天、藥物文件、扣押物品以及證人證言展開,試圖還原 Zhiting S. 是否、以及如何在羣組中提供迷姦藥物指導。


證據鏈的關鍵一步,是確認羣組中的“Jim”是否就是 Zhiting S.。在7月2日的庭審中,Zhiting S. 通過律師宣讀聲明,作出部分認罪陳述,承認聊天中的暱稱 Jim 是他本人:“我承認,在聊天中我就是那個名爲 Jim 的人,並且這些由 Jim 撰寫的消息是由我發出的。”


這一承認使得此前庭審中出現的多個數字痕跡有了明確指向。5月18日,法庭傳召信息技術專家出庭。該專家分析了 Zhiting S. 的手機和電腦,說明其設備中涉及的社交媒體賬號、Telegram 羣組、羣組規模,以及相關賬號發送信息的數量。專家還根據設備中發現的文件夾結構、文件名稱和元數據,分析文件何時下載、從何處下載,以及何時被打開。


6月2日的庭審,法庭列舉了多項物證,在Zhiting S.住處搜查時扣押的電子設備,包括兩部手機、一臺筆記本電腦、一個容量爲 5TB 的移動硬盤。


當天出庭的柏林州刑事警察局高級刑事調查警官 Schmitz 負責分析Zhiting S.的電腦、手機和硬盤數據。警官隨後說明並指認了多件在被告人住所拍攝和扣押的物品,包括被告人的各種證件、租房合同、生活用品、一板鎮靜催眠藥物、已打開且內含深紅色粉末的膠囊、其他未說明的藥物、直腸軟膏以及帶血跡的內褲,使用過的女性衛生用品等。


這些物證未必直接證明他曾向張大鵬提供指導,但檢方試圖通過這些物證呈現:被告人並非只是在網絡上談論藥物,他現實生活中也存在與藥物、可能的性侵指控相關的物品。


第二層證據涉及藥物知識和風險認知。5月20日的庭審中,法庭宣讀了一個醫學藥品清單,清單裏涵蓋了藥物介紹、作用效果和危害性。其中一種藥物被描述爲可能導致注意力下降,並使人持續沉睡;另一類藥物是中樞神經抑制劑,廣泛用於處方鎮靜、安眠和抗焦慮。


法官還宣讀了 Zhiting S.所在羣組中的聊天內容,Jim 在羣組裏提醒他人:“順便說一句,你要謹慎用這些藥,如果你開車發生車禍(羣內暗語,指在性侵過程中發生嚴重後果),結果會很嚴重。”檢方以此證明,Zhiting S. 完全知情這些藥如果使用不當可能導致嚴重後果。


6月8日,法官當庭朗讀了法蘭克福張大鵬案的一審判決書。7月2日,法庭傳召了法蘭克福張大鵬案的法官出庭作證,詳細介紹該案事實、受害者受到的傷害,以及張大鵬與 Zhiting S. 在羣組中的關聯。


張大鵬在他本人案件中曾表示,他信任羣組裏的信息,“因爲裏面有專業醫生”。這句話使 Zhiting S. 的醫學背景和羣組中的藥物討論發生了連接。


更具體的連接出現在2024年1月。張大鵬剛剛經歷一次失敗的作案——前一天他試圖對一名女同事下藥失敗,受害者中途醒了過來。失敗發生的當天,Zhiting S.曾在羣裏回應,提出要求現場直播。


Zhiting S.在“德國老司機駕校羣”問張大鵬:“很好奇,你是怎麼給X的(一款處方催眠藥)?對於'野車'(羣內暗語,指與犯罪者沒有私人關係或戀愛關係的女性),對我來說應用X似乎相當困難。”


張大鵬回覆是:“先XXXX,然後XXXX。”


證人法官在庭上一字一句地引用了這段對話 。


張大鵬的這次迷姦計劃以失敗告終後,次日凌晨,張大鵬在羣組裏分享作案現場的照片,Zhiting S.問他做了什麼,張大鵬則回應:“唉,不要再提了,如果不是熟人,我就把她給辦了,但對熟人(我還是)有些擔心,萬一記憶沒有完全消失呢。”並在羣裏寫道自己遲早要“開”了她(意指迷姦)。Zhiting S.事後詢問他用藥情況,問他如何使用“7”和“力量”(指吸入性麻醉劑和鎮靜藥物)。


之後,在另一次針對新受害者的作案中,張大鵬在“德國老司機駕校羣”裏提問:“X(某種安眠藥)在接觸黏膜時是如何吸收的,效果如何?”“作爲粉末口服太苦了”。張大鵬希望改進用藥策略,以防止再次失敗。


他收到了Zhiting S.和另一位成員的回覆,他們建議通過兩種不同的方式注射施用該藥物。當天傍晚,張大鵬與受害者見面並進入其公寓。稍後,張大鵬將受害人照片發到羣組裏,Zhiting S.對照片進行了評論。張大鵬回覆:“正如你推薦的那樣,(我)改變了‘基礎藥物’並使用了X(一種處方安眠藥),(她)中間醒來過一次,但是迷迷糊糊的。”


檢方認爲:這些對話顯示張大鵬在具體作案中,將 Zhiting S.的建議理解爲可用於調整用藥方案的指導。


5月的庭審中,一位旁聽的女士素描了法庭中的Zhiting S.


但這條證據鏈也並非沒有邊界。7月2日庭審中,本案法官指出,關於具體劑量和操作方式的部分對話發生在張大鵬一次作案失敗之後,而不是之前。


因此,法庭傾向於認爲,在具體實施層面,“每個人都是自己的主人”。也就是說,現有證據更能證明 Zhiting S. 參與了藥物知識和操作方式的討論,並且這些討論被張大鵬用於犯罪實踐;但是否能夠進一步證明二人在每一次具體作案前,就特定受害人、劑量和實施方式達成明確共謀,則是法庭需要謹慎區分的問題。





辯方認爲:提供信息不等於參與犯罪


Zhiting S. 的辯護律師主張,被告人並不知道羣組成員將實施哪些具體犯罪。他在羣裏提供的內容,主要是藥物和生理反應方面的信息,並不等於參與具體犯罪計劃。辯方認爲,被告人不知道未來受害人的身份、體重和身體狀況,也不瞭解具體實施場景,因此無法預見現場可能出現的嚴重後果或生命危險。


辯方還強調,被告人並不知道他人的犯罪行爲是否真的採納了他的建議。即使羣組成員後來實施了相關行爲,也不能反推出被告人事先知道對方會照做。6月2日庭審中,法官曾表示考慮將張大鵬案判決書引入本案審理。對此,Zhiting S. 的辯護律師強調,張大鵬案判決書中涉及 Zhiting S. 的內容證據相對薄弱。例如,羣聊中出現的“照你建議做了”“謝謝你的建議”等回覆,也可能只是炫耀、附和或表達支持,並不必然證明相關建議真的被用於犯罪。


從這一系列的辯護策略可以看出,辯方由此試圖切斷被告人“提供信息”與“後續他人實施犯罪”之間的連接。


這種辯護策略也體現在柏林庭審的整體氣氛中。德國《日報》記者 Sophie Fichtner 參與過慕尼黑和柏林兩地庭審,她說,Zhiting S.的辯護律師表現得“非常有進攻性”:他們頻繁提交申請,持續提出新的證據和程序性爭議點。在她看來,這與慕尼黑蔣中懿案的庭審形成了鮮明對比。慕尼黑案中,辯護人幾乎沒有試圖爲當事人作過多開脫,因爲案件中存在大量罪證視頻,“他也清楚自己的當事人做了什麼”。


7月8日的庭審,辯護律師與被告Zhiting S.


她舉例說,Zhiting S.的辯護人曾提出,涉案色情內容是否可能是由下載程序自動從互聯網獲取,而非 Zhiting S. 本人主動下載。在她看來,這類問題體現了柏林案辯方的策略:儘可能爲電子數據和被告人主觀認知提出替代解釋,以削弱檢方對“知情”“參與”和“故意”的證明。


6月2日庭審場外的告示板:“本案不公開審理”





控辯雙方藥物危險性爭議


Zhiting S.的醫學背景身份在法庭控辯中反覆被使用和提及。對於控方而言,他的醫學背景身份強化了他的主觀明知:一個理應最清楚藥物致死風險的人,卻在羣裏充當"技術顧問",指導別人如何調配和使用麻醉鎮靜類藥物。


對辯方來說,他的醫學背景在案件中扮演的作用則有着另一種解讀。辯方認爲:他了解藥物,所以知道相關藥物在常規劑量下並不必然造成嚴重後果。


辯護律師在6月18日的庭審上宣讀了一篇1996年發表在《藥物電報》上的文獻,該研究分析了54例單純X(安眠類藥物)中毒。辯方主張該文章稱安眠藥X急性中毒在劑量達到600毫克之前(推薦劑量爲10至20毫克),病程多爲良性。該藥物正是上述提到的張大鵬案中,Zhiting S.指導其使用的處方安眠藥物X。


辯護律師試圖將 X 描述爲一種常規處方安眠藥,強調其在通常使用場景下並不具有檢方所稱的高度危險性。


但辯方未提到該論文另一面的結論:作者認爲真正危險的是該藥物與酒精或其他中樞神經抑制藥聯合使用,則會顯著增加昏迷甚至死亡風險。張大鵬在作案時經常將藥物混入酒中讓受害者服下,或是聯合使用不同的鎮靜藥物以加強麻醉鎮靜效果,而這種對藥的不當使用會導致嚴重後果。


控辯雙方對該藥物的爭議一直延續到7月的庭審。


在7月2日的庭審中,辯護律師再次強調X藥物(處方安眠藥)的安全性和普通安眠藥差不多,認爲其在常規劑量下是不危險的,試圖證明不法侵害程度輕微並淡化Zhiting S.提供藥物建議的危險性。


該日庭審上,女法官詢問法蘭克福案的證人法官該安眠藥物X的危害性有多大,證人法官說一種吸入式麻醉劑Y的危險性比其他藥物高出數倍,其他藥物的危險性則在於過量使用、在遠離臨牀的環境下給藥。


Zhiting S.的辯護律師就此質詢證人法官。他接連提問道:該安眠藥物X是處方藥嗎?也是一種普通的安眠藥嗎?在什麼劑量下它是無危險的?證人法官表示不知道。辯護律師則稱,該安眠藥物X可以由任何藥劑師作爲安眠藥開出,是無害的,強調其沒有危險性。換言之,辯方試圖證明,涉案藥物本身並非高度危險藥物,Zhiting S.提供的相關建議也不應被解釋爲具有極高危害性的犯罪幫助。





不只一個“德國老司機駕校羣”


隨着“德國老司機駕校羣”案目前爲止最後一位被告人的案件審理告一段落,整個系統性犯罪案的運作機制得到揭露,各方被告人在案中的角色、彼此之間的關聯和共謀關係也已得到司法的確認。


但被揭開的並不只是一個 Telegram 羣組。圍繞着藥物迷姦、偷拍傳播和私密聊天羣組的隱祕網絡,在歐洲多國被發現。執法機關也開始將這類案件視爲一種跨國、線上線下交織的犯罪現象。


本案審判長Thilo Bartl在宣判時表示:我們其實直到不久前纔開始意識到存在這類案件。法國“佩里科案”就是一個例子。


“佩里科案”指法國男子多米尼克·佩里科,他在2011 年至 2020 年間,對妻子吉賽爾·佩里科下藥並強姦她,同時還唆使其他男子對她進行性侵犯。由於吉賽爾決定放棄匿名權,爲性暴力受害者發聲,此案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最終導致多米尼克和其他 50 名男子於 2024 年被定罪。


本案具有特別重大的社會影響和敏感性。這類案件所涉及的問題已經屬於一種羣體現象,未來還會持續成爲德國法院審理的對象。


審判長還特別提到了“美杜莎計劃”。2026年4月,德國和英國牽頭髮起這一計劃,目標是打擊藥物輔助性侵犯,尤其是發生在親密伴侶關係中、並通過網絡社區傳播和協作的相關犯罪。“美杜莎”來自西方神話,是一名滿頭毒蛇的女妖,傳說中,任何直視她眼睛的人都會變成石頭。


來自巴西、加拿大、法國、匈牙利、荷蘭、西班牙、美國等國的執法部門和歐洲刑警組織也參與其中。


調查發現,這類犯罪並非只發生在單個羣組內部,而是與多個網絡社羣相互連接。一些有影響力的賬號和線上社區,不斷傳播極端厭女觀念,並將其包裝成所謂“男性氣質”的一部分。在這些社羣中,女性被描述成低人一等、缺乏自主權、善於操縱男性的對象;男性對女性的支配,則被視爲理所當然。暴力、脅迫和下藥控制被合理化,未經同意的性行爲也被這些人當成一種可以奪取的“權利”。


目前該計劃已經確認156名受害者和犯罪者,發現了274條新的調查線索,以及4個新的厭女網絡社區。



作者———林意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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